以下是一些适用于债务追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至六百七十九条**:对借款合同的定义、形式和内容、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等作出规定。例如,明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未按约定返还的,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三十六条**:分别对抵押权和质权的实现进行了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出质人协议以抵押、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等方式实现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 **第二百二十一条**:明确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这两个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相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对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解释,在债务追讨的诉讼程序方面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督促程序中支付令的申请、审查、发出以及相关问题的处理,为债权人通过支付令追讨债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此外,《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对银行债务等方面的追讨进行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债务担保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担保人的责任和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等,也是债务追讨中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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